苗栗縣陳姓男子與江姓女子談妥,以2600元性交易,江女在房內先為陳男按摩「前戲」,雙方還沒「嘿咻」就被警方查獲,賣淫女被依違反社維法送辦;但苗栗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為,兩人的生殖器尚未接合,不構成姦淫,裁定不罰。
江女在8月2日晚上與陳姓男子在苗栗縣頭份鎮某旅館性交易,被警方持搜索票查獲,她坦承收費2600元。但法官調查,江女被查獲時,她正在替陳男按摩,警察到場時,雙方尚未性交。
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意圖得利,與人姦、宿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款,所謂的「姦」是指「姦淫」,男女的生殖器必須接合,這與刑法所說的性交,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,兩者定義不同。
法官認為,社維法只限男女生殖器接合才處罰,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,江女與陳男既然還沒性交,理應不罰。
法官的見解,在俗稱「半套」性交易案的裁定中也很常見,苗栗縣警方曾查獲數件女子為男客口交或手淫案,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;法官也都認為,雙方性器官並未接合,與社維法處罰要件不符,均裁定不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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