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市建國假日商場第9屆自治會理事長王華傑等11人,被控利用自治會名義,將假日商場入口處前人行道出租給攤商,按月收取清潔費再朋分,一審判11人均無罪;高等法院審理認定,人行道空間是公用道路,不屬於自治會所有,收取款項不構成業務侵占罪,昨判11人無罪定讞。

至於11名被告有無刑責或行政責任,高院合議庭指出,王華傑等11人擅自出租公有道路行為,是否違反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規定,而應受行政處罰,或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,甚至涉嫌刑法竊佔罪,應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相關機關認定處理。

台北市勞工局表示,當時出租空地非人行道和停車場(商場)範圍,屬於模糊的三不管地帶,依當時的輔導管理辦法,也沒有辦法處理;但因捷運施工,該空地已納入人行道範圍,不會再有管不到的情形。勞工局說,該案牽涉多個管轄單位,會再和相關單位討論要如何處理。

王華傑等11人,被控於94年1至7月間,利用自治會名義,違法將假日商場入口處前方(即第一橋孔前方)橋墩下的人行道空間出租給3攤商,每月收取清潔費共5萬9千元,僅將9千元繳入自治會,其餘5萬元由11人朋分,每人每月分得454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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